國立金門大學電子郵件帳號管理規範

 
 
 
106年10月3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訂定
110年10月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12年6月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13年9月25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 

一、 國立金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電子郵件帳號係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公務或學術研究
   使用,為期有效管理及提高電子郵件使用時之安全,特訂定電子郵件帳號管理規範
   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二、 凡本校具下列資格者,得申請電子郵件帳號。
   (一) 任職於本校之正式員工。
   (二) 任職於本校之約聘僱人員。
   (三) 研究計畫之聘雇人員。
   (四) 參與研究工作之研究生、專題生、訪問學者。
   (五) 義工。
   (六) 其他經首長同意者。
   (七) 因業務需要之公共電子郵件帳號。

三、 電子郵件帳號申請:
   (一) 教職員工:填寫「電子郵件帳號申請/異動表」,經核准後由計算機與網路中心
     (以下簡稱本中心)系統管理人員設定。
   (二) 一般學生/轉學生:每學年(期)由教務處及進修推廣中心提供入學新生及轉學生清單開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之。(102學年度(含)之前入學之學生,開通本校官方電子郵件(Webmail);103學年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起入學之學生,開通本校Gmail。)

四、 停止使用權:
   (一) 本校官方電子郵件(Webmail):教職員離職後保留1個月、兼任教師聘期終止後保留
      3個月、退休人員保留3年,逾保留期限者,本校得刪除該使用者帳號及所有資料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   (二) 本校Gmail:教職員離職後保留1個月、兼任教師聘期終止後保留3個月、退休人員保留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3年、學生畢業後轉為校友Gmail,逾保留期限或半年未登入者,本校得刪除該使用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帳號及所有資料、退學生於退學後即停止使用權。

五、 為維持全校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,各帳號擁有人有配合電子郵件相關規定之義務。
   (一) 帳號與密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。
   (二) 不隨意開啟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,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洩或感染惡意電腦病毒。
   (三) 應定期清理其過期郵件,當信箱空間使用超過系統配額時,將無法收發電子郵件。
   (四) 為防範因使用者帳號被刪除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資料遺失,重要資料應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行備份,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。

六、 帳號之使用必須遵守現行法律、「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」及本校「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,
        若有觸法或違規之情事,須自負有關法律之責任。

七、 本規範經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