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金門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

 
 

97年11月24日電子計算機中心業務會議通過
97年12月 3日行政會議通過
100年03月3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電子計算機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11月1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電子計算機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
 
 
第一條    國立金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使各單位建立伺服器時有所規範、
  提昇本校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,與保障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著作權等,
  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 
第二條    適用對象:本校教學及行政單位之網際網路服務伺服器。
 
第三條    實施要點:
 
  一、各單位欲架設伺服主機者,應向計算機與網路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
  填具「伺服器架設申請表」,不得私自架設伺服器。
  經本中心審查核准後始可架設,並應指派專人進行維護管理。
 
  二、伺服器主機有額外開放連線Port之需要者,應詳述說明開放用途,始得開放,
  但本中心有權依照防火牆限定規則進行管制。
 
  三、各單位應督導其單位內伺服主機網路服務之安全、通暢與正常運作。
  伺服器之管理者應注意主機內容的合法性;不得有猥褻性、濫發廣告信、
  違反智慧財產權、攻擊性及商業性等非學術研究使用之資料。
 
  四、提供檔案傳輸伺服器之單位,應注意其分享檔案之合法性;
  凡由廠商或版權擁有者所提供之合法分享軟體,
  均應註明提供廠商或版權擁有者之名稱及相關授權資料。
 
  五、各單位應定期清查其伺服器資訊之內容,並記錄、追蹤處理情況。
 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列管伺服器進行資訊安全檢測。
 
  六、各單位伺服器因管理不當,致違反本辦法者,依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處理。
  本中心並可依情節狀況,停止該伺服器之網路連線權利。
 
  七、本校各單位伺服器,如經檢舉,有進行非所宣稱之服務,遭駭客入侵、
  濫發廣告信、違反智慧財產權等相關異常行為時,本中心將對所檢舉之事件
  加以查證,查證屬實,將伺服器之IP予以收回,並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處置。
 
第四條    本辦法經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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