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金門大學學生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收費辦法
101年6月6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
105年10月2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11月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6年10月3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計算機與網路發展指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106年11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台(87)電字第87019503號書函訂定之。
國立金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供優質的資訊教學及網路學習使用環境,
並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,包括在校園內及校園外,因課業及研究需要,
上電腦教室或網路所使用之一切費用。
第三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於註冊時繳交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新臺幣150元整,延修生不收費。
第四條 退費方式:比照本校「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」辦理。
第五條 本辦法所收使用費收入採專款專用為原則,用於支援本校添購電腦軟硬體設備、
網路設備、電腦實習耗材及機器管理維護等使用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