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】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

主旨:檢送「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一、    依據數位發展部113年5月24日數位多元字第1133000790號函辧理。
二、    檢送數位發展部來函及「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」各1份。

 

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

一、為鼓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(以下簡稱各機關)推動數據公益,擴 大政府數據之流通及有效應用,降低數據近用門檻,促進社會、經濟、環 境永續發展,特訂定本適用原則。

二、各機關發展數據公益運作,將數據共享予民間運用,其個案計畫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經行政院核定,且執行規劃經數位發 展部認定符合數據公益運作機制者,得函請財政部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 款規定同意免徵、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。

三、為促進數據創新及有效應用,各機關亦得以私法契約授權方式,與民間為 合理之約定,釋出政府數據,不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;民間如涉有商業營 利行為,各機關得約定適當之回饋機制。

四、各機關提供數據共享,依規費法或其他法規訂定收費基準者,得參照第二 點規定,訂定減免費用相關基準,以鼓勵推動數據公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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