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,申告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如下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二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認定方式與定義如下:
(一)大陸廠牌認定方式:由填報機關「從嚴認定」,所有屬於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,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納入
填報範圍。
(二)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
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(三)大陸品牌眾多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單位所屬環境常見大陸品牌但不限於以下所列(如欲無法判斷者,建議請廠商提供證明或上網搜尋該品牌
資訊),目前已知但不僅限於以下的大陸產品:
海威康視(Hikvision) | 華為(Huawei) |
歐家控股(OPPO) | 小米(MI) |
海信(Hisense) | 大疆(DJI) |
大華(Dahua) | vivo |
魅族(MEIZU) | 努比亞(Nubia) |
普聯(TP-Link) | 水星網路(Mercusys) |
SUGAR | 騰達(Tenda) |
TOTOKINK | 中興通訊(ZTE) |
福斯康姆(Foscam) | 高巨創新(EMO) |
真我(REALME) | 海能達(Hytera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