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訊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】針對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,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

一、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,申告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相關原則如下:
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
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
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
二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認定方式與定義如下:

(一)大陸廠牌認定方式:由填報機關「從嚴認定」,所有屬於大陸廠牌者,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,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,渠等產品均須納入

填報範圍。

(二)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

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
(三)大陸品牌眾多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單位所屬環境常見大陸品牌但不限於以下所列(如欲無法判斷者,建議請廠商提供證明或上網搜尋該品牌

資訊),目前已知但不僅限於以下的大陸產品:

海威康視(Hikvision) 華為(Huawei)        
歐家控股(OPPO) 小米(MI)
海信(Hisense) 大疆(DJI)
大華(Dahua) vivo
魅族(MEIZU) 努比亞(Nubia)
普聯(TP-Link) 水星網路(Mercusys)
SUGAR 騰達(Tenda)
TOTOKINK 中興通訊(ZTE)
福斯康姆(Foscam) 高巨創新(EMO)
真我(REALME) 海能達(Hytera)